关于组织学生参加第七届全国信息技术应用水平大赛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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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学院:

        根据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关于举办第七届全国信息技术应用水平大赛的通知》(教信息中心〔2012〕27号)精神,现就我校组织学生参加第七届全国信息技术应用水平大赛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主旨

        组织参加本次大赛旨在考查我校信息技术教学水平和学生的创新能力,搭建青年学生展示个人信息技术才能的平台,提高学生的就业竞争力,进一步激发广大学生学习信息技术的积极性,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培养更多地高素质信息技术人才。

二、参赛对象

        在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均可参加。

三、大赛安排

(一)比赛内容

        大赛共计17个比赛科目,分为个人赛科目和团体赛科目。其中,个人赛科目包括Office办公自动化高级应用、C语言程序设计、JAVA语言程序设计、平面设计、Flash动画设计、三维动画设计、二维CAD建筑设计、二维CAD机械设计、移动互联网站设计、电子商务运营、Proteus PCB设计;团体赛科目包括高端装备制造综合技能、Android应用开发、智能终端创意、电气控制应用设计、组态软件仿真控制、电子系统设计。

(二)奖项设置

        大赛按照个人赛科目和团体赛科目分别设全国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省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并设组织奖和优秀辅导(指导)教师奖。获奖的个人和团体,由省教育厅发文公布,并颁发获奖证书。

(三)组织程序及时间

1、个人赛

(1)报名

        本次大赛采取网上报名,自通知之日起至2012年10月10日前,参赛学生可登录http://www.itatedu.com/itatCompete/compete7/index.asp进行在线注册报名。报名之后,凭身份证或学生证到信息工程学院报名点核准报名信息。

        请各学院安排专人负责学生在网上报名成功后到本学院登记,并积极组织学生进行培训,参赛学生可在网上免费学习所报比赛科目的网络课件。

(2)预赛

        个人赛预赛采取全国统一时间网上在线考试,预赛时间为2012年10月13日,预赛成绩于10月19日前予以公布,大赛管理系统依据参赛学校的参赛规模、预赛成绩以及各科目的整体参赛人数等因素,自动确定复赛名额。

        预赛成绩合格的学生,可以申办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颁发的职业技能证书。

(3)复赛

        个人赛复赛时间为2012年11月3日。复赛形式:采取全国统一时间网上在线考试、局域网提交比赛结果的方式。复赛由大赛组委会联同赛区办公室指定的参赛学校承办。大赛组委会派出复赛巡视员联同赛区办公室监督复赛的组织实施。复赛结果由巡视员统一带回北京。大赛组委会组织封闭式阅卷。

        根据复赛成绩产生省级的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获得省级一等奖的学生进入全国决赛。决赛名单在12月1日前公布。

(4)决赛

        个人赛决赛2012年12月16日在北京举行。大赛组委会负责决赛的组织实施,通过现场决赛产生全国的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参加决赛的学生食宿由全国大赛组织委员会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5、团体赛

(1)报名

         团体赛参赛学生以团队形式网上报名,每个团队不超过3名学生和2位指导教师,报名时间为通知之日起至10月20日,具体信息登录省教育厅网站(http://www.haedu.gov.cn)或河南省教育网(http://www.haedu.cn)查阅,并到所在学院填写《河南师范大学参加“第六届全国信息技术应用水平大赛团体赛”报名登记表》。

(2)初审

        参赛队学生根据大赛组委会公布的团体赛比赛说明,在指定时间按要求完成产品设计,并于2012年10月18日至11月10日将产品和相关文档、资料寄送给大赛组委会(详见团体赛比赛须知http://www.itatedu.com/itatCompete/compete7/ttxxz.htm)。10月22日至11月23日大赛组委会组织专家进行初审,并于12月1日前公布决赛名单。通过初审产生团体赛的省级一等奖、二等奖,获得省级一等奖的队伍进入团体赛决赛。

(3)复赛

        团体赛决赛将于2012年12月16日在北京举行。由现场产品演示、现场答辩、现场实操考试等环节组成,评审专家组现场打分。通过现场决赛产生团体赛的全国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

四、颁奖

        2012年12月18日在北京举行颁奖典礼。教育部有关部门领导将出席致辞,并为获奖学生和获奖单位颁奖。全国大赛组织委员会负责人作大赛总结,相关专家组组长对大赛进行点评。

联系人:刘老师,汪老师

联系电话:13805601571

 安徽新华学院信息学院

二○一二年九月十五日